為什么會雇傭童工或強迫員工勞動嗎?
在西方市場經濟中,童工和強迫勞動是非常敏感的話題之一。在將生產環節大量外包給發展中國家時,這種敏感性表現得更為顯著。在許多情況下,法律的強制力實際上是無效的,企業不擇手段地使用童工和強迫勞動成為他們追逐經濟利益的一種手段。堅定而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意味著提高了交易的標準以及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企業負責任的行為可以幫助其提高美譽度,與利益相關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商業關系,并增加員工的滿意度。
國際勞工組織(ILO)對于童工/強迫性勞動的解釋:
- 童工指年齡在15歲以下的勞動者,在發展中國家是14歲以下。在任何情況下,12歲以下的兒童都不能參與勞動。童工一般是指被勞動剝奪了童年、潛能、學校教育機會和尊嚴的兒童,勞動(諸如重體力勞動、夜班或危險性勞動)嚴重影響了他們的身心發展。
- 束縛性或契約性勞動,是指員工不得不持續工作以償還雇主債務。產生這種情況通常是因為他們工作中遭受罰款或扣減工資。移民因為要償付住宿費、交通費或就業的相關費用,成為強迫性勞動最典型的受害者。
- 強迫性勞動常常發生在如下情況中:個人證件(如護照、許可證等)遭扣押;欠雇主債;被迫加班或接受極低的工資;懲罰、苛待(包括語言、性暴力、體罰以及心理或生理壓迫)等威脅。
供應鏈上的風險有哪些?
在供求關系中發生不良用工情況有很多原因:
- 貧窮和節約開支:在一些貧困地區,人們為了維持家庭生活急需獲得工作機會。采購商趁機壓低價格,有時購買價格太低,使供應商不可避免地使用童工或進行強迫性勞動。
- 超負荷工作:在訂單超過生產能力的情況下,供應商可能依賴于更高強度的內部工作或進行分包。在這兩種情況下,按時完成訂單的迫切性可能引起對工作條件的忽視,導致出現非常惡劣的用工方式:雇傭童工,囚犯被迫成為勞動者,以及工人們被迫長時間持續工作。
- 同謀:在某些情況下,地方當局建議雇主雇傭囚犯。雖然這種雇傭可能使這些囚犯變得積極向上,但它常常意味著雇主在賄賂地方官員之后獲得了囚犯這種自由勞動力。
一旦企業存在以上這些情況被揭露,他們的商業合作伙伴、媒體和社會大眾將很快對此做出反應,這將對企業的業務和聲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供應鏈上的強迫性勞動和童工問題,我應該如何應對?
國際標準和國家立法的核心引導在如下幾方面:遵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禁止不良用工形式。他們強調強迫性勞動和童工問題,需要達成一個可接受的統一標準。大多數關于社會工作條件的國際標準都有相同的目標(參見下面鏈接)。
您可以直接或通過供應商和分包商的第三方審計組織采取以下具體行動:
- 確保工人在充分了解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安排、工資、住宿、管理等)的前提下,自由選擇就業。用直接溝通的方式(如果可能)完成這項工作。
- 雇傭18歲以下的年輕工人(或雇傭超過國家法定就業年齡或完成義務教育年齡的年輕工人),要確保他工作的安全性。企業應在支付工資的同時,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直至15歲),并設立工作時間上限。如果送兒童上學導致家庭失去部分收入,企業應向其父母提供補償性的工作機會,或支付所損失收入。工作路程考慮因素之一,因為兒童步行、學習和工作的總時間不能超過10小時,一周最多工作6天。
- 在工資非常低的情況下,要確保提供的最低工資能夠使他們維持基本生活,而無需依賴加班。
- 如果生產和交付延期會導致加班,要予以重新考慮。
- 臨時工或季節工:如果他們通過代理簽約,要向代理詢問有關工人被雇傭、安排及支付報酬的情況。
- 采取補救措施。
鏈接:
國際勞工組織對“強迫性勞動”的定義:http://www.ilo.org/ilolex/cgi-lex/convde.pl?C029:國際勞工組織第29、95、105號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對“童工”的定義:http://www.ilo.org/ipec/facts/ILOconventionsonchildlabour/lang--en/index.htm:國際勞工組織第5, 6, 10, 15, 33, 59, 60, 77, 78, 79, 90, 123, 124, 138, 182號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