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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廠之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二) |
[ 發布時間:2009/6/18 19:10:28 ] |
三、雇主的責任 接觸監視 11.(1)在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制品的情況下,應要求雇主: 限制接觸此種化學制品以保護工人的健康; 視需要判定、監視及記錄工作場所化學制品中懸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當局應能得到有關記錄; (3)雇主應在主管當局確定的期限內保存本段所規定的記錄。 工作場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應在下述第13至16段規定標準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保護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據國際勞工局理事會通過的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擁有兩個以上工廠的國家或多國企業應無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廠的工人。無論這些工廠位于任何地點或國家,提供預防、控制和保護兔遭因職業接觸有害化學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當局應保證制定關于使用有害化學制品的安全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于下列問題的規定: 因呼吸、皮膚吸收或吞咽進入人體導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險; (b)因皮膚或眼睛接觸引起的傷害或疾病的危險;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學反應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傷害的危險; (d)通過下列方法采取的預防措施; 選擇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化學制品; 選擇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工藝、技術和裝置; 使用和適當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適當的個人衛生措施,提供適當的衛生設施; 在證實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種危險的情況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服裝,并對工人免費; 使用標記和通知; 對緊急情況做好適當準備。 14.主管當局應保證制訂有害化學制品貯存的安全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于下列問題的規定: 貯存中的化學制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將予貯存的化學制品的特性和數量; 倉庫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貯存容器的構造、性質和完好性; 貯存容器的裝卸; 加貼標簽和重貼標簽的要求; 對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學反應的預防措施; 溫度、濕度和通風; 發生外溢時的預防揩施和程序; 緊急情況下的程序; 貯存中的化學制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學變化。 15.主管當局應保證為參與有害化學制品運輸的工人安全制訂符合國家和國際運輸條例的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于下列問題的規定: 交付運輸的化學制品的特性和數量; 運輸中使用的包裝和容器,包括管線的性質、完好性和保護; 用于運輸的車輛的規范; 行走路線; 運輸工人的培訓和資格; 加貼標簽的要求; 裝卸; 發生外溢時的程序。 16.(1)主管當局應保證為制訂處置和處理有害化學制品和有害廢棄產品應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廢棄物處理國家和國際條例的標準,以保證工人安全。 (2)這些標準應包括如屬可行關于下列問題的規定: 認別廢棄產品的方法; 受污染容器的處理; 廢品容器的識別、制造、性質、完好性和保護; (d)對工作環境的影響; 處置場地的劃分; 人員防護設備和服裝的提供,保養和使用; 處置或處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約和本建議書制訂的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的標準應盡可能符合對一般公眾和環境的保護以及為此目的制訂的標準。 醫務監視 18.(1)應要求雇主或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認定的主管機構,通過符合國家法律和實踐的方法,為下列目的安排如屬必要對工人的醫務監視; 判定與接觸化學制品造成的危害有關的工人健康狀況; 診斷按觸化學制品造成的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2)在醫務測定或調查的結果顯示臨床或臨床前反應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有關工人的接觸程度,并防止其健康狀況的進一步惡化。 (3)醫務檢查的結果應用于確定與接觸化學制品有關的健康狀況,而不應用于對工人的歧視做法。 (4)對工人醫務監視的記錄應按主管當局的規定在一定時限內由專人保存。 (5)工人應能親自或通過醫生獲得他們自己的醫務記錄。 (6)個人醫務記錄的保密性應依照普遍接受的醫務道德原則受到刂尊重。 (7)醫務檢查結果應向有關工人做出清楚說明。 (8)在無法對具體工人加以識別的情況下,工人及其代表應能獲得根據醫務記錄得出的研究結果。 (9)在有助于認識和控制職業病的情況下,醫務記錄的結果應能以保證不透露人名為前提用于編制有關的健康統計資料和流行病學研究。 急救和緊急情況 19.根據主管當局提出的要求,應要求雇主制訂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處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學制品導致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保證對工人進行關于這些程序的培訓。 四、合 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應在實施根據本建議書規定的措施中盡可能密切合作。 21.應要求工人: 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訓及其雇主給予的指導盡可能留意他們自身以及可能被他們的行為或疏漏所影響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適當使用為保護他們或其他人員而提供的所有設備; 及時向上級主管報告他們認為可能造成危險和他們自己無法適當處理的情況。 22.關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學制品的宣傳材料應提請注意這些制品的危害及采取頂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貨人應要求向雇主提供評估可能因工作中對某種化學制品的特殊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資料。 五、工人的權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應有權: 從雇主處獲得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和其他資料以便能采取適當預防措施,與其雇主合作保護工人避免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學制品造成的危險; 要求和參與由雇主或主管當局進行的。對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造成的可能的危險的調查。 (2)在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和第十八條第4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屬保密的情況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將資料的使用僅限于評估和控制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引起的可能的危險,并采取合理步驟保證該項資料不向潛在的競爭者泄露。 (3)考慮到未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多國企業應要求向其開展經營活動的所有國家的有關工人、工人代表、主管當局、雇主和工人組織提供關于他們在其他國家遵守的、與他們在當地的經營活動有關的使用化學制品的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25.(1)工人應有權: 提請其代表、雇主或主管當局注意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引起的潛在危害; 在有合理的正當理由確信存在對其安全或健康的緊迫和嚴重危險時自行脫離因使用化學制品導致的危險并應立即通知其上級主管; 在諸如化學制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學制品造成的傷害危險不斷增加的健康條件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關工人具備資格或能經適當培訓后從事此項工作,調做不接觸此種化學制品的工作; 如第(1)款(c)提及的情況導致失去工作則獲得賠償; 因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導致的傷害和疾病而獲得適當治療和賠償。 (2)根據第(1)款(b)自行脫離危險或根據本建議書行使任何權利的工人應受保護兔受不公正對待。 (3)在工人根據第(1)款(b)自行脫離危險的情況下,雇主應與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調查此種危險并采取必要的糾正步驟。 (4)在有工作機會的情況下,女性工人在懷孕或哺乳期間應有權調換到不使用或接觸對未出生或哺乳期嬰兒健康有害的化學制品的工作,并有權在適當時候返回其原崗位。 26.工人應得到: 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語言提供的關于化學制品分類和加貼標簽以及關于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的資料; 關于其工作過程中使用有害化學制品可能導致的危險的資料; 以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為基礎并如屬適當特別針對工作場所的書面或口頭指導; 可用于頂防、控制及保護免遭此種危險的方法,包括貯存、運輸和廢棄物處理的正確方法以及緊急情況和急救措施的培訓及在必要情況下的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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