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滅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規定
6.1.1 本規范1990年版、1997年版均規定在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全面修訂時將“配置場所”改為“計算單元”,這樣不僅更符合本規范的編制意圖,而且比較合理。
本條規定還考慮到在發生火災時,若能同時使用兩具滅火器共同滅火,則對迅速、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非常有利。同時,兩具滅火器還可起到相互備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國國家標準也規定對普通樓層,每層滅火器的最少配置數量為2具。
6.1.2 本條規定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于5具,這主要是從消防實戰考慮,就是說在失火后可能會有許多人同時參加緊急滅火行動。如果同時到達同一個滅火器設置點來取用滅火器的人員太多。而且許多人都手提1具滅火器到同一個著火點去滅火,則會互相干擾,使得現場非常雜亂,影響滅火,容易貽誤戰機。況且一個設置點中的滅火器數量太多,亦有滅火器展覽之嫌。而且為放置數量過多的滅火器而設計的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的尺寸則會過大,所占用的空間亦相對較大,對正常辦公、生產、生活均不利。
6.1.3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應當配置滅火器。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滅火器的基準執行。
6.2 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6.2.1 隨著我國滅火器產品質量標準GB 4351(手提式滅火器)和GB 8109(推車式滅火器)的全面修訂,并分別與國際標準ISO 7165(手提式滅火器)和ISO 11601(推車式滅火器)接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A類滅火級別體系修訂為國際標準的A類滅火級別體系;本規范亦應與時俱進,同步修訂。
本規范對A類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包括單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和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的規定)的修訂,主要是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SO 11602-1:2000《滅火器的選擇與配置》,并且結合我國國情,保持規范修訂前后的標準定額相當。
6.2.2 隨著我國滅火器產品質量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B類滅火級別體系也修訂為國際標準的B類滅火級別體系;本規范亦應與時俱進,同步修訂。
本規范對B類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包括單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和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的規定)的修訂,主要是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SO 11602-1:2000《滅火器的選擇與配置》,并且結合我國國情,保持規范修訂前后的標準定額相當。
目前世界各國,也包括中國,通過滅火試驗的方法,僅就滅火器對A類火災和B類火災的滅火效能確定了滅火級別,并規定了滅火器的配置基準,而對于C類火災(以及D類、E類)。鑒于ISO國際標準尚未確定撲滅C類火災的標準火試模型,以及C類火災的滅火級別目前尚難以準確測定等因素,因而至今世界各國和國際標準均無滅火器對C類火災的滅火級別確認值,也沒有關于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配置基準的規定。因此,滅火器的配置基準值實際上是以A類和B類滅火級別值為根據而制定的。當然,這也符合大多數火災是A類和B類火災的客觀事實。由于C類火災的特性與B類火災比較接近,故按照世界各國的慣例,依據國際標準,本規范規定C類火災場所的最低配置基準可按照B類火災場所的最低配置基準執行。
6.2.3 本條是參考了現行國際標準ISO 11602-1:2000((滅火器的選擇與配置》和一些國外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對于D類火災,鑒于其標準火試模型尚未確定且滅火器的滅火效能難以準確測定等因素,至今世界各國和國際標準均無滅火器對D類火災的滅火級別確認值。因此,本條只能對D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配置基準作原則性的規定。
6.2.4 因為E類火災通?偸前殡SA類或B類火災而發生的,所以E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可按A類或B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執行。
7 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
7.1 一般規定
7.1.1 按計算單元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既可簡化設計計算,相同樓層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計算書和配置清單均可套用,減少設計工作量;也便于監督和管理。滅火器的最少需配數量和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的計算值的小數點之后的數字要求只進不舍,并進位成正整數,也是為了保證撲滅初起火災的最低滅火力量。
7.1.2 為了保證撲滅初起火災的最低滅火力量,本條規定經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后,每個滅火器設置點實配的各具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合計值和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不得小于按本章公式計算得出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和最少需配數量的計算值,從而也保證了計算單元實配滅火器的數量不小于最少需配數量。
7.1.3 本條規定的實際含義是要求在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能完全保護到該計算單元內的任一可能著火點,不能出現空白區(死角)。也就是說本規范要求計算單元內的任一點,尤其是最不利點(距滅火器設置點的最遠點),均應至少得到1具滅火器的保護,即任一可能著火點(包括最不利點)都應在至少1個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圓(以滅火器設置點為圓心,以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為半徑)的范圍內。
在計算單元內,滅火器的配置規格和數量應同時滿足第6章規定的滅火器最低配置基準和第5章規定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的要求,而對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的要求又是通過對滅火器設置點的定位和布置來實現的。在每個滅火器設置點上至少應有1具滅火器,最多不超過5具滅火器。美國標準《移動式滅火器標準》NFPA 10-1998第E-3.2條中也規定:“對準確判定其危險等級的火災危險場所,在選擇滅火器時,有必要既滿足配置數量的要求,又滿足保護距離的要求!
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與計算時,如果選擇了規格較大的滅火器,則會使計算出的滅火器數量較少,而根據本規范關于保護距離的規定,則需保證足夠的滅火器設置點數。這時要維持原定選配的滅火器的規格,則還需再增加幾具符合要求的滅火器,以達到滅火器保護距離的要求。
7.2 計算單元
7. 2.1 本條從科學、合理、經濟、方便的角度對滅火器配置場所規定了計算單元的劃分原則。由于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可能會直接阻礙滅火人員攜帶滅火器走動和通過,并影響滅火器的保護距離;而樓梯則會增加滅火人員攜帶滅火器上下樓層趕往著火點的反應時間,也有可能因之而失去滅火器撲救初起火災的最佳時機,故本條規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不應跨越防火分區和樓層,只能局限在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之內。此外,在劃分計算單元時,按樓層或防火分區進行考慮,也易于為消防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和監督審核人員所掌握;同時,相同樓層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可套用設計圖、計算書和配置清單等,也方便和簡化了設計計算和監督管理工作。
對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各個場所,只要它們是相鄰的并同屬于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那么就可將這些場所組合起來作為一個計算單元來考慮。如辦公樓內每層成排的辦公室,賓館內每層成排的客房等。這就是組合計算單元的概念。
某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其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有一項或二項與相鄰的其他場所不相同時,都應將其單獨作為一個計算單元來考慮。例如,辦公樓內某樓層中有一間專用的計算機房和若干間辦公室,則應將計算機房單獨作為一個計算單元來配置滅火器,并可將其他若干間辦公室組合起來作為一個計算單元(可稱之為組合計算單元)來配置滅火器。這時,一間計算機房(即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一個房間或一個套間)就是一個計算單元,這也是一個計算單元等于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特例,可稱之為獨立計算單元。
住宅樓的公用部位包括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間等,所設置的滅火器需要進行有效的管理。
7.2.2 在計算單元確定后,為了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首先要確定計算單元內需用滅火器保護的場所面積。保護面積(即7.3.1式中的S)原則上應按建筑場所的凈使用面積計算。但是在本規范10多年的執行過程中,發現這種計算使用面積的方法還是比較煩瑣的。因為需要從建筑面積中逐一扣除所有外墻、隔墻及柱等建筑構件的占地面積,實際計算起來很不方便。經過本規范全面修訂編制組討論并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決定簡化為就以建筑面積作為保護面積,這樣做計算起來既快捷又比較準確,所增加的面積不到10%,而增配滅火器的數量也并不多,且有利于加強撲滅初起火災的滅火力量。
由于廣義上的建筑概念中還包括構筑物,例如,可燃物露天堆垛,可燃液體、氣體儲罐等,所以還不能一概用建筑面積來代表保護面積,需對這些場所單獨進行考慮。鑒于可燃物露天堆場或可燃液體、氣體儲罐區的區域面積可能會很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也可能會很多,在討論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決定將其保護面積定為可燃物露天堆垛或可燃液體、氣體儲罐的占地面積
7. 3 配置設計計算
7.3.1 對于一個計算單元,如何得到其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即7.3.1式中的Q)的計算值呢?為此,本條提出一個算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其中,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U)可按照第6章第2節的規定取值,修正系數(K)應按照本章本節的規定取值。
實際上,通過7.3.1式得到的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計算值就是本規范規定的該計算單元撲救初起火災所需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最低值。如果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合計值不能正好等于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的計算值,那么就應使其大于或等于最小需配滅火級別,這是執行本規范的基本原則。例如,如果某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的計算值是10A,而選配的且符合表6.2.1規定的各具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是2A,則滅火器最少需配數量就是5具;如果該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的計算值為9A,則滅火器最少需配數量仍然是5具,因為2A×5=10A是大于9A的數值里的最小整數值。
7.3.2 關于滅火器是否需要減配的問題,有部分專家建議:既然滅火器是撲救初起火災的一線工具,為體現對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視程度,就不應當對滅火器的數量進行減配,即使在安裝有消火栓系統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情況下也應如此。本規范全面修訂編制組認為這個建議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慮到國內外關于滅火器的配置數量與其他滅火設施之間都是存在著一定的減配關系的;同時還要避免增加消防投入,故此項建議未予采納。
另外,關于如何減配滅火器的問題也一直是爭論的話題。在本規范執行10多年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消火栓系統和固定滅火系統可完全替代滅火器,即滅火器的減配系數為零,這種意見很值得商榷。現行國際標準ISO 11602-1:2000第1章中講到:“滅火器是用來作為一線的規模有限的滅火工具而使用的。即使在沒有自動噴淋設施、立管和軟管或其他固定滅火裝置保護財產的情況下也是需要配置滅火器的”;在美國國家標準NFPA 10《移動式滅火器標準》、英國國家標準BS 5306《手提式滅火器——選擇與配置》和澳大利亞國家標準AS 2444《手提式滅火器——選擇與配置》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本規范全面修訂編制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一致認為:即使在設置有消火栓系統和固定滅火系統的場所,仍需配置滅火器作為一線滅火工具。特別是對那些安裝了投資較大的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尤其需要配置滅火器;因為不可能為一點點小火的發生就啟動氣體滅火系統,這時首先用滅火器來撲滅初起火災,則既經濟又實用。因此,本規范決定不采納減配到零的意見。當然那種認為配置滅火器可以完全取代消火栓系統和固定滅火系統的觀點更是錯誤的,這種意見是一種錯誤的理念,既缺乏工程概念和規范概念,也違背了分規范與主規范之間的邏輯層次及責權關系。
下面簡單介紹國外相關標準中關于滅火器減配程度的規定。美國標準NFPA 10(1998版)的第3-2.2條中規定:所配置的滅火器最多有半數允許用均勻布置的DN40室內消火栓來代替,即在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場所,其最大減配系數為K=O.5。
澳大利亞國家標準《手提式滅火器——選擇和配置》(AS2444-1995)第2.3.8條規定:“在安裝了符合AS 2441(澳大利亞國家標準)規定的消防卷盤的場所,主管當局允許減少A類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其第4.2節的備注(b)表明:在同時存在A、B類火災的場所,如果按B類火災場所的要求配置了B類滅火器,而這些B類滅火器兼具2A滅火級別,則A類滅火器可減少配置數量。其第4.2節的備注(c)中規定:“在提供了符合AS 2118(澳大利亞國家標準)規定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大保護面積可增加50%”。
英國國家標準中規定:“規范中(關于滅火器配置數量的)推薦值是在假設沒有提供其他的消防設備或系統而提出來的,如果有別的消防設備時,專家意見是應對手提式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按規定適當減少。”
本規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國情,并參考澳大利亞和美、英等國的有關規定,將設有固定滅火系統(包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但不包括水幕系統)的計算單元、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計算單元及同時設有室內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計算單元的修正系數(或稱減配系數)K區分開列。并采納了“當建筑物中未設室內消火栓和滅火系統時,不應減配滅火器的數量”的專家意見,將僅設有室外消火栓而未設室內消防設施的計算單元的修正系數K定為1.O。
7.3.3 由于地下建筑場所在發生火災時,滅火和救援均較地面建筑困難,因而本條規定地下建筑場所可比地上建筑相應場所增配30%的滅火器,即其增配系數為1.3。本條未作修訂,已經執行了1O多年。
結合近年來全國各地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經常發生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的深刻教訓,本條對若干消防安全重點保護場所的滅火器增配系數作了明確規定,將古建筑(例如寺廟的大殿)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定義和范疇詳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網吧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場、超市的滅火器增配系數也定為1.3,即允許增配30%的滅火器。這是因為在上述人群密集的消防安全重點保護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傷亡慘痛,損失嚴重,影響惡劣,亟需加強第一線的滅火力量。
7.3.4 在得出了計算單元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的計算值和確定了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設置點的數目后,接著需計算出每一個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7.3.4式體現了在每個滅火器設置點均衡布置滅火器的要求。
例如,某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Q=9A。在考慮了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和其他設置因素后,最終確定了3個設置點,那么每個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Qe=9/3=3(A)。本規范要求每個設置點的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至少應等于3A。
7.3.5 為便于有關人員特別是工程設計人員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規范,并按照本規范的規定正確地和有條理地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本條根據建設部、公安部等國家規范主管部門和各地設計院的要求,專門規定了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程序。1997年版的本規范第6.0.7條曾規定了10個步驟的配置設計程序,現根據本規范執行10余年的經驗和專家建議,本條給出了更為簡化和便捷的8個步驟的設計計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