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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社會責任如何落實 |
[ 發布時間:2009/1/9 16:44:06 ] |
企業社會責任的焦點和難點是如何落實,這也是現今大眾普遍感到困惑不清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要落到實處,就必須落實到企業的治理環節中。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包含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與實現機制,能夠在企業面臨決策時,綜合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使得決策行為符合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原則,這樣,企業的行為就是可以預期和控制的。從整個社會來看,只有企業具備了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就可以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制定相應的公共政策,引導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下面我們就從公司治理的制度與機制著手,探討如何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誰來承擔? 我們回到開篇提到的問題,在胡潤慈善論壇上的某銀行業嘉賓說,他們不敢動用儲戶的錢來做慈善——這句話直接指向一個重要卻經常不清晰的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企業的經營者?董事會?還是股東? 從公司治理的基本邏輯來看,公司的股東選出董事會,并委托他們掌管公司事務。董事會負責公司戰略性事務的決策,同時挑選有能力的經理人,把日常的經營管理權利授予公司的最高管理層。此后,董事們對公司負責,在此過程中,他們可能會做出使某些或全部股東認為不能維護其最大利益的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他們的力量選出他們認為能夠最忠實地維護其利益的新董事會。從這個邏輯上說,股東對公司的事務沒有直接的決策權利,而是把這種權利授權給了董事會。董事會擁有決策的權利,同時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公司責任。所以,公司的社會責任應由董事會承擔,而不是股東直接承擔。 承擔方式 2005年,《財富》雜志評選出“最受尊敬的公司”排行榜。為了編纂本排行榜,《財富》雜志通過管理咨詢公司Hay Group訪問了全世界 357 家公司的 1 萬多名董事、主管和經理,請求每位受訪者根據九項標準對其所在行業的其他公司打分。在這九項標準中,有一項是“企業社會責任”,這項標準得分最高的十家公司分別是英國特易購公司(Tesco)、美國國際紙業公司、美國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簡稱A-B公司)、西夫韋連鎖超市(Safeway)、聯合包裹運輸公司(UPS)、美國惠好林產品及建材公司(Weyerhaeuser)、迪斯尼公司、加拿大鋁業公司、美國鋁業公司和美國雪佛龍公司。在下一節,我們通過分析這十家公司的做法,討論董事會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一般通過怎樣的機構和制度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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