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規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職工獎懲!秳趧臃ā返诎耸艞l又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梢姡贫ㄒ幷轮贫仁怯萌藛挝坏臋嗬,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不僅無效,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們公司所涉及職工獎懲問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曠工三天在法律上講還不能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