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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
[ 發布時間:2007/12/23 17:04:08 ] |
1、新《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訂立的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針對勞動合同短期化,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應的處罰措施是“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新的《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的改變: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對應的處罰:“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新的《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變更規定: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新《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合同解除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舊的《勞動法》中規定“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新《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終止合同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十六條有不繳社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0、經濟補償金(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
A、勞動者行使“有因解約權”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和裁減人員。
C、用人單位提出動議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D、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E、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況。
11、加班費的仲裁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定義: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加班費的合法控制:
A、加班審批制度
B、調休制度
C、特殊工時制度
D、值班制度
E、專業外包 F、計算基數
G、書面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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