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審核公司在審核SQP驗廠項目時對于原材料檢驗、過程檢驗、成品檢驗的相關要求如下:
1、工廠應建立原材料檢驗標準、過程檢驗標準、成品檢驗標準;
2、工廠應建立抽樣方案,一般為GB2828-2003正常一次抽樣或采用美國軍用標準105E抽樣方案;
3、工廠應規定過程檢驗的頻次;
4、工廠應形成原材料檢驗的記錄、各個工序過程檢驗的記錄、以及成品最終檢驗的記錄;
5、在制定檢驗標準時應考慮到有害物質鉛的控制要求;
6、供應商的原材料應提供有害物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工廠每年應有原材料進行有害物質送第三方檢測,驗證供應商提供有害物質合格報告的有效性;
7、工廠提供的檢驗記錄至少要有三個月,一般審核要求為六個月的檢驗記錄。
8、對于人實測數據的檢驗項目,必須體現出實測數據。
9、要有檢驗不合格的情況發生,不可能三個月或六個月全部檢驗合格,在原材料檢驗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必須要求供應商提供問題的分析和改進的報告,對退貨的產品必須要有重檢的記錄。
10、在過程檢驗中出現的不合格,則必須對不合格進行評審,確定是否報廢、返工或返修,若報廢處理,則必須開出報廢單;若返工處理,則返工后必須要有再檢的記錄。
11、對于有條形碼的產品或標簽,工廠必須要有掃描測試儀,要對條形碼抽查,確認條形碼能被掃描出,要有檢查記錄。
12、對于采購的化學物品也須進行驗證,驗證項目有品名、規格、合格證、并提供出廠質檢報告及有害物質第三方檢測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