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驗廠 基本信息中對于回收材料的要求最期望結果是:
1、標準認可的聲明物質符合既定的回收材料定義。
2、回收材料供應商應向客戶提交以下所需文件。回收材料供應商可能會進一步檢查,如“回收材料供應商協議”附錄 B 所述。
3、材料回收:完整GRS驗廠;交易證書
4、生產和貿易:完整GRS驗廠,分包商和低批量交易者除外;交易證書。
材料回收:
1、涉及材料回收的實體須遵守GRS驗廠。GRS要求遵守含量聲明標準的要求,“聲明的材料”被替換為 A1 部分定義的“回收材料”。
2、此外,參與材料回收的實體應:
i.驗證回收材料的所有來源是否具有相關功能的合法授權,并保存相關文件的副本。
ii.所有回收材料供應商(涉及材料收集和/或材料集中的實體)持有有效的回收材料供應商協議(見附錄 B)。
iii.收集并保留所有回收材料投入的完整回收材料申報表(見附錄 C)。回收材料申報表格應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者當回收材料來源發生變化收集。
iv.檢查回收材料的所有進貨,以確認它們不是原始材料;確認是否正確識別了消費前或消費后。保留檢查記錄。
v.為所有出貨的 GRS 驗廠產品申請交易證書。
3、從自己的處理過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應保留以下記錄以驗證其回收量:
i.進入回收過程的所有材料的記錄。
ii.回收材料的描述和廢物被收集的階段。
iii.任何其他相關轉讓票據。
iv.回收材料申報表可代替上述記錄。
以上內容只是GRS驗廠基本信息中對于回收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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