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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回收標準(GRS)4.1版本將要替代4.0版本(中文版)
[ 發布時間:2022/1/11 15:52:17 ]
2019年5月8號開始GRS 4.1將取代GRS 4.0。
簡介
全球回收標準(GRS)是一項國際、自愿和全面的產品標準,規定了回收內容、產銷監管鏈、社會和環境實踐以及化學品限制的第三方驗廠要求。GRS的目標是增加產品中回收材料的使用,并減少/消除其生產所造成的危害。
GRS的目標是:
統一多種應用的定義。
追溯可回收投入材料。
為客戶(品牌商和消費者)提供一個做出明智決定的工具。
減少生產對人和環境的有害影響。
確保最終產品中的材料更加可持續性的回收利用和處理。
推動回收材料使用中質量問題解決方法的創新。
全球回收標準適用于任何至少含有20%回收材料的產品。從回收階段開始,每個生產階段都必須經過驗廠,并最終在企業對企業交易中結束于最后的賣方。材料收集和材料集中地點需要經過自我聲明、W文件收集和現場訪問。
A部分 – 社會要求
A1 – 社會政策
A1.1 驗廠組織應制定明確的政策,以確保符合GRS的社會要求。
A1.2 驗廠組織內分配一名或多名負責確保社會責任的人員。不要求該職位完全服務于管理企業的社會原則,而是將該角色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
A1.3 驗廠組織應當提交所有相關的政策文件和培訓記錄,參照現行的規程保護工人的權利和安全。
A2 – 社會要求
A2.1 所有工作均應自愿進行,不得受到任何處罰或制裁的威脅。
A2.2 禁止一切形式的強制勞動或強制勞動,包括不符合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的監獄勞工。
A2.3 驗廠組織不得要求工人提供存款/財務擔保,不得扣押身份證件(如護照、身份證等),也不得在法定合同協議之外克扣工資。
A2.4 禁止保稅。驗廠組織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債役勞動,也不允許或鼓勵工人通過招聘費、罰款或其他方式承擔債務。
A2.5 禁止以契約約束勞工。驗廠組織應當在收到合理的通知后尊重工人終止雇用的權利。驗廠組織應當尊重工作人員離職后的權利。
A2.6 驗廠組織應遵守:
1)全國最低就業年齡。
2)或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
3)或任何其他指定的例外。
A2.7 驗廠組織不得招募童工或以任何方式剝削兒童。如果發現兒童直接或間接為驗廠組織工作,后者則應尋求一種敏感而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使兒童最有利。
A2.8 驗廠組織不得在晚上或在損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誠信的情況下和/或損害身體、精神、心靈、道德或社會發展的條件下雇用18歲以下的青年工人。
A2.9 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
A2.10 驗廠組織應在招聘、薪酬、獲得培訓、晉升、終止或退休方面尊重機會平等。
A2.11 驗廠組織不得因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種族、種姓、社會背景、疾病、殘疾、懷孕、種族和民族血統、國籍、工會組織成員、政治派別,性取向或任何其他個人特征,從事、支持或容忍就業歧視,包括招聘、雇用、培訓、工作條件、工作任職、工資、福利、晉升、紀律、終止或退休。
A2.12 驗廠組織應尊重的對待所有員工。
A2.13 驗廠組織不得從事或容忍欺凌、騷擾或任何形式的濫用行為。包括禁止進行身體和心理懲罰。
A2.14 驗廠組織應在所有工作和住宅設施中提供安全、清潔的環境,并建立和遵循一套明確的職業健康和安全規程。應對所有工作人員明確說明應急程序,明確規定危險程度。
A2.15 驗廠組織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相關聯或出現的事故和健康損害,盡可能在合理并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危險因素。必要時應提供適當和有效的個人防護裝備。
A2.16 驗廠組織應提供足夠的醫療援助和設施。包括為現場提供適當的應急救援(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足夠的設備和用品)。管理層應建立遇到緊急情況時給予工作人員醫療援助的規程。管理層應尊重國家有關醫療援助和急救的法律。如果發生與工作有關的事故,雇主應負責確保工人得到醫療援助;這可能意味著需要利用保險來彌補潛在的成本。
A2.17 驗廠組織應向所有工人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以及合適的食品準備和儲存衛生設施。
A2.18 驗廠組織應對工人和管理層進行定期健康和安全培訓,并做記錄,對所有新的或重新分配的工作人員和管理層應重復進行此類培訓。相關培訓將取決于健康和安全風險的運行和水平。
A2.19 驗廠組織應對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質的廢物管理、處理和處置工作進行充分的培訓和管理。
A2.20 所執行的工作應以符合國家立法和慣例、國際勞工標準確定的認可雇傭關系為依據;以其中可提供更大保護者為準。
A2.21 驗廠組織應設定符合國家法律、基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國際標準的工作時間,以提供更大的保護,確保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A2.22 驗廠組織應尊重一周內的標準允許工作時間——48小時,不包括加班。工人不得定期工作超過每周48小時。
A2.23 加班是自愿的,每周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定期要求。
A2.24 驗廠組織應尊重所有員工的休息權,在工作班次之前提供休息時間,連續六天工作時至少休息一天,并遵守公共假期和年休假。
B部分 - 化學要求
B1 – GRS 化學品管理
B1.1 GRS 產品化學品管理
B1.2 GRS產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品投入的準確清單。
B1.3 根據第D2部分中的危害標準評估GRS產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品的流程。
B1.4 驗廠組織應保存GRS產品生產中使用的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安全數據表(SDS)。SDS不得少于3年,并且符合至少一個以下標準:
ANSI Z400.1-2004確定了符合美國OSHA危害通信標準的信息。
2)1907/2006 (REACH)號規范(EC),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安全數據表規則修訂,并由1272/2008(CLP)9號規范(EC)引入,將GHS的其他要素的實施納入了歐盟法規。
全球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化學品 (GHS)。
B1.5 驗廠組織應保存評估的記錄,以驗證是否符合“ZDHC MRSL合規指導”文件。
關于可用于GRS產品生產的化學品的GRS標準,主要基于以下要求:
排除REACH對人類健康和/或環境危害的固有問題物質。
排除根據特定危險代碼或風險術語分類的物質和混合物。
排除不符合ZDHC制造商限制物質清單的物質。
B2.1 Inherently problematic substances
B2.1 固有問題物質
用于加工GRS產品的任何化學品不得含有歐洲法規(EC)第1907/2006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中第57條所述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 包含在法規附件14中。
B2.2 排除根據特定危險代碼或風險術語分類的物質和混合物。
不得使用表A中列出的任何危險聲明代碼和/或風險術語(或其組合)指定(或可能在應用時指定)的物質或混合物。
B2.3 排除不符合ZDHC制造商受限制物質清單(MRSL)的物質。
B2.4 超過ZDHC MRSL規定參數的化學成分可能不適用于GRS產品。
C部分 – 環境要求
C1 - 環境管理體系
C1.1 EMS手冊
C1.2 由一名指定EMS工作人員(來自管理層)負責執行;不要求整個職位完全服務于環境管理系統,而是將該角色作為其工作職責的一部分。
C1.4 化學品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規程和記錄,必要時進行培訓,以妥善的管理CMS。
C1.5 完善所有投入供應商的完整信息,包括地址和主要聯系人。
C1.6 所有產品中使用的所有投入化學品的準確列表;每項投入應具有完整的安全數據表(SDS),語言應為企業中工作人員使用的語言和英語。信息應當至少保存5年。SDS應符合D1.2a中的準則。化學品供應商應負責SDS的英文翻譯。
C1.7 驗廠組織應當提交所有相關的政策文件和培訓記錄,參照現行的規程確保環境管理。
C2 – 環境要求
C2.1 能源使用
a 驗廠組織應監督并遵守與能源使用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
b 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 每月應跟蹤和記錄能源消耗。
d 驗廠組織應制定并滿足能源使用改善目標,并且每年審查進展情況。
C2.2 用水
a 驗廠組織應監督并遵守與用水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
b 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 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用水量的測量和記錄保存。
d 驗廠組織應制定并滿足用水改善目標,并且每年審查進展情況。
C2.3 廢水/污水
a 驗廠組織應監測和遵守廢水/污水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保留相應的記錄。
b 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 應制定排水計劃,對廢水流向和排放點有大致的了解。
d 應鑒定污染物和廢水質量參數(附錄4中列出)及其流向。
e 應設有一個系統,以確保廢水在場外進行適當的處理,從而在進入水流之前滿足最低要求,見附錄D。當國家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該制度還應確保污泥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處置。測試報告應提供給驗廠機構,并符合以下要求。
i. 報告不得超過6個月。
ii. 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測試指南使用設備執行。
iii. 報告應涵蓋所有法律要求和附錄D中規定的要求。
f 如果公司選擇在場外設施處理廢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i. 離開場外設施的水在進入水流之前應滿足最低要求,見附錄D。當國家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
ii. 該設施應具有足夠的能力,滿足處理驗廠組織產生的廢水量。
C2.4 廢氣排放
a 驗廠組織應遵守有關空氣排放的所有法律要求(含監測),并做相應的記錄。
b 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 應保留主要排放源清單,并解決潛在的易散性排放。
d 定期維護含有消耗臭氧層物質或任何其他潛在空氣污染物質的設備。
e 驗廠組織應制定并滿足廢氣改善目標,并且每年審查進展情況。
C2.5 廢物管理
a 設施應符合有關廢物管理的所有法律規定。
b 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 廢物承包商應持有相應的許可證。
d 對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進行隔離,并針對廢物的處理和隔離向員工提供培訓。
e 所有廢物的庫存、管理、儲存和運輸程序應到位,并盡量減少對環境和健康的安全影響。
f 不得進行現場廢物燃燒或不受控制的垃圾填埋。
g 驗廠組織應尋找并實施減少廢物產生的方法,并增加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h 驗廠組織應對生產廢棄物的數量進行統計并保存相應記錄。
i 驗廠組織應制定并實現廢物生產降低和廢物管理改進的目標,并逐年審查進展情況。
D部分 - 基本信息和要求
材料收集
材料收集是指:回收材料在其原始使用結束后,收集回收到新的生命周期中。(即:如若不收集回收,則將進入廢物流程)。
消費后材料
由最終產品用戶、家庭、商業、工業和機構設施產生的,不能再用于其預期用途的材料。包括從分銷鏈中回收的材料。
消費前材料
在制造過程中從廢物流中轉移出的材料。排除某些材料的再利用,如返工、再研磨或在加工中產生并且在同一加工過程中會被重新使用的殘余料。
回收的材料
未作為廢物處理或用于能量回收,而是作為材料投入被收集和回收,并代替新的原始材料,用于回收處理的材料。
回收材料含量
產品或包裝中以質量計算其回收材料的比例。只有消費前和消費后材料才被視為回收含量。
安全數據表(SDS)
一份化學產品附帶的文件,其中包含有關潛在危害(例如健康、環境)和如何安全使用產品的信息。
GRS驗廠的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回收含量達到20%或更多的產品。某些例外可能適用,請查閱紡織品交易所評審和驗廠程序獲取讓步處理信息。
本標準包括面向消費者的標簽;只有在最后一次企業對企業交易中已被賣方驗廠的產品才符合資格。
只有具有至少50%回收含量的產品符合產品特定GRS標簽。請參閱GRS標簽使用和聲明指南獲取關于貼標的指南。
回收材料要求
材料回收:完整GRS驗廠;交易證書
生產和貿易:完整GRS驗廠,分包商和低批量交易者除外;交易證書。
供應鏈要求
所有進入供應鏈的回收材料應具有經認可的驗廠機構頒發的有效交易證書(TC)。
應在每個驗廠現場分別記錄每個批次的消費前和消費后材料含量百分比,并記錄在交易證書上。
下一篇文章: GRS認證的職業健康安全有哪兩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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